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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载】千万别乱暂估,搞不好会坐牢!

发布日期:2024-04-12 08:45:56 访问次数:32

暂估入账简单来说,就是货到票未到的业务


暂估入库是一种会计处理方式,通常用于处理在月底时采购方未及时结算、存货已经入库,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的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下,较为严谨的财务人员会进行成本的暂估和冲回处理。

  • 那么“暂估入库”的账务处理怎么做?

  • 暂估成本,税务上需要证据吗?

  • 凭据不足的情况下暂估入库,会有什么后果呢?

一起来看看吧



"存货"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



案例: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,7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100千克,价款10000元(不含税)。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适用税率为13%。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,但尚未收到发票。
① 暂估入账
借:原材料 10000
贷:应付账款——XX供应商 ——暂估 10000
PS: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,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,应进行暂估入账。
② 红字冲回暂估入库
借:原材料 -10000
贷:应付账款——XX供应商 ——暂估/无票 -10000
PS:按照规定,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,在实际工作当中也有会计会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,这样会导致企业的会税之间存在差异

“固定资产"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



固定资的暂估入账原因,比存货更为复杂。比如说固定资产已经使用,但在建工程仍未竣工或固定资产购入后已经投入使用,但发票未收到由于最终结算还未完成,所以只能采用暂估入账。

案例: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,2021年新建办公楼1月15日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,合同价款1000万元,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。由于公司施工阶段提出新的要求,预计竣工结算成本会高于合同价格。
①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
借:固定资产-暂估 1000万
贷:应付账款——承包商 ——暂估 1000万
② 暂估入账期间折旧(2月份开始计提)
借:管理费用-办公费 4.17万 (1000÷20÷ 12)
贷:累计折旧 4.17
③ 2022年1月3号进行竣工结算,支付价款1190万
借:固定资产 1190万
应付账款——承包商 ——暂估 1000万
贷:银行存款 1190万
固定资产-暂估 1000万
④ 2022年2月30号计提折旧
新月折旧额=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÷ 剩余折旧年限÷12
(1190-50)÷ (20-1)÷12=5
借:管理费用-办公费 5万
贷:累计折旧 5万

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,下月即开始折旧,即使有该项固定资产未入账的款项,折旧不能等到固定资产结算完后进行,需要按现成本折旧。等工程结算后或实际发票到来后,以发票金额入账。暂估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之间的差异不追溯,只调整以后期间折旧费用


暂估成本或预提费用

税务上需要证据吗?




答:当然需要相关证据链。暂估不是乱估、预提不是乱提!
1、暂估入库,需要你企业提供货物暂估入库的证据比如购销合同、打款流水、入库单、出库单、销售发票、货物运输单据等。

2、预提费用,需要你企业提供费用发生的证据比如服务合同、打款流水、费用发生的痕迹、相关照片、人员资质等。

提醒:
暂估必须建立在真实发生费用或者入库的基础之上,没有业务发生的大前提,暂估属于虚列费用,汇缴还是需要做纳税调增的。
参考: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)第六条: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、费用,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,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,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;但在汇算清缴时,应补充提供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。
案例一:暂估入库300万被税务稽查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[2022]8号

案件名称 苏州***进出口有限公司-逃避缴纳税款


处罚事由 

经查,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摘选


你单位库存商品明细账中2018年10月30日56#凭证、2018年11月24日39#凭证、2019年6月27日59#凭证记录暂估入库商品300万元,无真实合法凭证,并于2019年全部结转成本。

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、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第五条,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。


经计算,以上违法事实1、2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45436.85元,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889653.57元。


处罚结果 

处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235090.4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计617545.22元。


案例二:因无法提供暂估入账的证据材料定偷税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***税稽罚[2023]***号

案件名称***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-逃避缴纳税款


处罚事由

你单位2018年11月份暂估入库建材55万元,12月份暂估入帐建材31万元,共计估价入账86万元。


你企业无法提供该两笔业务活动估价入账的证据材料,该2笔业务属于虚列成本材料,至今仍挂账在应付账款科目上(应付账款***市***装饰材料有限公司31万,应付账款***市***建筑材料经营部55万),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没有取得发票,也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。

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”,你企业多列成本,少缴应纳税款,是偷税


纳税人名称***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***165553

组织机构代码

纳税人识别号 9132***65553

法人证件号码 3****************X

法人姓名 何某某

处罚结果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《国家税务总局***税务局关于发布<***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***税务局公告***年第***号)第十四条第(二)项规定: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二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”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***税务局关于发布<***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***税务局公告***年第***号)有关规定:“1、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.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: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;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”。


鉴于你单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86000.00元,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,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,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0.5倍罚款,计43000元(86000*50%=43000)。


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-11-02

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-11-02
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***务局稽查局

工作时间

早9:00 - 晚18:00

周六日休息

0818-6243227